江門公司注銷過程中,賬上的應收應付賬款咋處理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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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22-10-18
最近有江門注冊公司的納稅人問,在辦稅服務廳辦理江門公司注銷業(yè)務時,被告知財務報表中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預付賬款、預收賬款科目未處理。需處理此疑點,才能繼續(xù)辦理注銷江門公司業(yè)務。這究竟該怎么處理呢?
應付賬款無法支付、應收賬款無法收回,到底該怎么處理?
1、應付賬款無法支付
會計:需轉為營業(yè)外收入;
稅務:轉出的應付賬款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但要并入利潤總額,計算企業(yè)所得稅。
2、應收賬款無法收回
會計:需確認為壞賬損失或營業(yè)外支出;
稅務:需根據不同情況提交相關證明資料:
(1)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2)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
(3)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yè)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證明;
(4)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5)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納稅情況說明”可提供債務人確認債務重組所得的承諾書,承諾書須有債務人全稱,納稅人識別號、債務人主管稅務機關名稱、按稅法規(guī)定確認債務重組所得的年度及金額等要素,并加蓋債務人公章;或提供債務人已將債務重組所得在年度納稅申報表中反映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受理蓋章的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6)屬于自然災害、戰(zhàn)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7)屬于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應有情況說明并出具專項報告;
(8)屬于企業(yè)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yè)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應有情況說明并出具專項報告;
(9)屬于對外提供與本企業(y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而發(fā)生的擔保損失,除提供上述相對應的材料外,還需提供被擔保單位與本企業(yè)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證明材料;
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需有以上證明方能在企業(yè)所得稅稅前扣除。如果不能提供,則需在企業(yè)所得稅中做納稅調增。